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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未臨現有道路切結書

本人擬於                                地號土地興建自用農舍,建築基地未臨接現有道路,本基地對外通行之任何問題由本人自行負責,日後若因通行權引發之爭議,概與核發建築執照之單位無關,特此切結。 此致   _______ 政府 立切結書人: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免水土保持審查切結證明書

本人 ( 起造人 ) 座落本縣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申請建築,純屬建築法第 4 條及第 7 條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且未涉及開挖整地行為,依行政院農委會 94 年 3 月 4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41803754 號函示,應無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規定之適用,無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如有不實,願依建築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及其他法律規定負其責任,恐口無憑,特此證明。  此  致 ________ 政府 設計監造單位:         起    造    人:           (簽章)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