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申請資訊


農舍申請資訊: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區域管制法
房子高度
≦ 三層樓
10.5m
一樓面積
(建築面積)
100坪(330㎡)
10%謄本面積(不含退縮地)
總室內面積
150坪(495㎡)
圍牆(合法)
圍成面積+建築面積 ≦330
申請資格:
1.        成年(民法)
2.        土地購買及戶籍設籍(同縣市)滿兩年
3.        土地 ≧ 2500㎡(0.25公頃、兩分半)
4.        現其名下無任何農舍(無農舍證明)
5.        農業使用證明(若還有農業資材室、水井,須申請資材室證明、水權使用)
6.        屋主(起造人)須與地主同人。
7.        89.1.28之後取得的農地──兩分半限制、建成後(使照)五年才能買賣
8.        農發條例修正日之前取得的農地──兩分半限制、建成後(使照)即可過戶。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3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5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1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5
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 (其格式另定),並檢附左列圖書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一、現耕農身份證明。二、無自用農舍證明。三、地籍圖謄本。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五、基地位置圖。六、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七、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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