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申請資訊
農舍申請資訊: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區域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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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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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層樓
≦ 1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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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面積
(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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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坪(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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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謄本面積(不含退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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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室內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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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坪(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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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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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成面積+建築面積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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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
成年(民法)
2.
土地購買及戶籍設籍(同縣市)滿兩年
3.
土地 ≧ 2500㎡(0.25公頃、兩分半)
4.
現其名下無任何農舍(無農舍證明)
5.
農業使用證明(若還有農業資材室、水井,須申請資材室證明、水權使用)
6.
屋主(起造人)須與地主同人。
7.
89.1.28之後取得的農地──兩分半限制、建成後(使照)五年才能買賣
8.
農發條例修正日之前取得的農地──無兩分半限制、建成後(使照)即可過戶。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3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1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 (其格式另定),並檢附左列圖書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一、現耕農身份證明。二、無自用農舍證明。三、地籍圖謄本。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五、基地位置圖。六、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七、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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