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線申請指定原則
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2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示)建築線。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示)建築線。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確定時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示)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建築線申請指定原則:
2. 免-公告免指定地區(常為新重劃區):地界=建築線。
3. 免-公告之工業區
4. 免-農舍/農業設施面臨現有道路/編號道路,且自行退縮者。
5. 指定-農舍/農業設施面臨都市計畫道路
6. 簡化-學校道路週邊已開闢者。
7. 免會勘-計畫道路、編號道路已分割並已經開闢者,簽證者負責(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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