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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申請資訊

農舍申請資訊: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區域管制法 房子高度 ≦ 三層樓 ≦ 10.5m 一樓面積 (建築面積) ≦ 100 坪( 330 ㎡) ≦ 10% 謄本面積(不含退縮地) 總室內面積 ≦ 150 坪( 495 ㎡) 圍牆 (合法) 圍成面積+建築面積 ≦ 330 ㎡ 申請資格: 1.         成年(民法) 2.         土地購買及戶籍設籍(同縣市)滿兩年 3.         土地 ≧ 2500 ㎡( 0.25 公頃、兩分半) 4.         現其名下無任何農舍(無農舍證明) 5.         農業使用證明(若還有農業資材室、水井,須申請資材室證明、水權使用) 6.         屋主(起造人)須與地主同人。 7.         89.1.28 之後 取得的農地──兩分半限制、建成後(使照)五年才能買賣 8.         農發條例修正日 之前 取得的農地── 無 兩分半限制、建成後(使照)即可過戶。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3 條 》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 20 歲或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 2 年者。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5 條 》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495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 10%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 10.5 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330 平方公尺。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5 條 》 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 ( 其格式另定 ) ,並檢附左列圖書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一、現耕農身份證明。二、無自用農舍證明。三、地籍圖謄本。四、土地權利證

建築線申請指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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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2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示)建築線 。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確定時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示)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 建築線申請指定原則 : 1.     承辦說了算== 2.     免 - 公告免指定地區(常為新重劃區):地界=建築線。 3.     免 - 公告之工業區 4.     免 - 農舍 / 農業設施面臨現有道路 / 編號道路,且自行退縮者。 5.     指定 - 農舍 / 農業設施面臨都市計畫道路 6.     簡化 - 學校道路週邊已開闢者。 7.     免會勘 - 計畫道路、編號道路已分割並已經開闢者,簽證者負責(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