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申請資訊
農舍申請資訊: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區域管制法 房子高度 ≦ 三層樓 ≦ 10.5m 一樓面積 (建築面積) ≦ 100 坪( 330 ㎡) ≦ 10% 謄本面積(不含退縮地) 總室內面積 ≦ 150 坪( 495 ㎡) 圍牆 (合法) 圍成面積+建築面積 ≦ 330 ㎡ 申請資格: 1. 成年(民法) 2. 土地購買及戶籍設籍(同縣市)滿兩年 3. 土地 ≧ 2500 ㎡( 0.25 公頃、兩分半) 4. 現其名下無任何農舍(無農舍證明) 5. 農業使用證明(若還有農業資材室、水井,須申請資材室證明、水權使用) 6. 屋主(起造人)須與地主同人。 7. 89.1.28 之後 取得的農地──兩分半限制、建成後(使照)五年才能買賣 8. 農發條例修正日 之前 取得的農地── 無 兩分半限制、建成後(使照)即可過戶。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3 條 》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 20 歲或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 2 年者。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5 條 》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495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 10%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 10.5 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330 平方公尺。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5 條 》 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 ( 其格式另定 ) ,並檢附左列圖書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一、現耕農身份證明。二、無自用農舍證明。三、地籍圖謄本。四、土地權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