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種工業用地與住宅法規的差異處

乙種工業用地(都計區內輕污染工業建築用地)法規限制(與住宅法規的差異處):

影響設計層面:

建蔽率:60% 建築面積max952.8

容積率:210% 總樓地板面積max2000.88

可用面積(OOO段):1588

柱樑須加大(法定預設載重 住宅200kg/ 工業 300kg/㎡)

可用一般商業設施申請

(建築面積為全工業區49.41公頃的10--縣府管制。本案max1.87%

一律退縮建築,留設沿街步道空間

車位:(總樓地板面積-250/150

待查???樓層高限定3.6m

待查???兩組寬樓梯

待查???建築線退縮6m 圍牆退2m

法龜層面:

承重電梯

消防法-消防防護計畫:500㎡百貨商場、300㎡餐廳、500+30人之工廠

苑裡都計

參、土地使用 三、乙種工業區

原計畫乙種工業區三處,面積合計49.41公頃,除計畫區南側及北側沿台一號省道及工乙()已發展外,其餘大部分未開闢使用,目前實際發展面積為15.98公頃,其發展率為32%。依檢討辦法規定,工業區應按實際需要檢討,而計畫區內之工業區區位良好,交通便捷,為方便設廠並提供就業機會,故仍宜維持原計畫。

捌、發展課題與對策

課題二:乙種工業區面積49.41公頃,使用率僅32%,未能有效發揮其機

能,地方則反應應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三、乙種工業區

共劃設乙種工業區3處,面積合計49.41公頃。

第二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臨接七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退縮建築,以留設沿街步道空間。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

二、配合城鄉新風貌規畫,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者。

三、面積狹小基地,符合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本府許可者。

四、角地基地縱深未達七.五公尺之面。

五、二寬度四公尺以上,或依法應退縮達四公尺以上之道路間面臨同一計畫道路已建築基地為已留設騎樓者

第三條 留設沿街步道空間者,其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應留設三.五公尺以上之空間,且其供步行之專用道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

前項空間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步行專用道自道路邊界處退縮一.五公尺設置,表面之鋪裝及二側鄰地之連接應平整。已依規定設置騎樓之基地、增建部份仍應按第一項規定,退後三.五公尺以上建築。

第四條 沿街步道空間除設置街道傢俱、廣告物外,應予綠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其他使用。

     前項空間如以不透水舖面施作時,其面積不得超過四分之三,且應栽植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喬木,其數量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種植一棵,未達一棵者,以一棵計。

前二項之街道傢俱及綠化,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並經勘驗合格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本府為景觀上需要,於第一項空間整體規畫施設時,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留設沿街步道空間者,其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MFA,依下式計算:

FAFA+FA

FA:基準樓地板面積,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和。

FA: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第六條第一款核計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容積率之零點三倍。

前項基準樓地板面積之核計,不包括屋頂突出物。

第六條 前條建築物之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依下式計算:△FA=S×I

S: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面積。

I:鼓勵係數。商業區為容積乘以三;其他分區乘以二。

二、高度依下列規定: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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